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 范光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亦達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