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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