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9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顏麗惠 │國泰世華商│93年12月10日│15,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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