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040號債權人 黃裕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ONTIGAOROMEOJRESCOBEDO羅密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正確之商店賒帳單影本。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000047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