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 律師
何啟熏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被告甲○○原名 房幸明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強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及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丙○○、乙○○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8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0條之罪,因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有事實足認串供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執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容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