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 律師
何啟熏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被告甲○○原名 房幸明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強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及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案被告丙○○、乙○○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8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0條之罪,因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有事實足認串供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執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8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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