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6號再審原告乙○○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