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 楊明吉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楊鳳綺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任職於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40,947元(已包含本薪、各類津貼、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情,有98年1月至7月員工月份薪資明細表、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29日(九九)統實字第九九0二二號函附98年7月至12月員工月份薪資明細表、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足見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16,500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20,000元,並增加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188,23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814,235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 楊士霆 (00年0月0日出生)、 楊紋卉 (00年0月0日出生)、 楊佩樺 (00年00月00日出生)均仍在學,有受扶養之必要,配偶 呂淑如 任職於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收入約為17,280元,惟其本身亦有負債;而債務人之父 楊登安 為輕度肢障者,除領有殘障津貼外,別無其他收入或財產,而母親 楊黃銀葉 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須債務人與弟弟 楊明達 扶養,而楊明達每月收入約27,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楊登安之身心障礙手冊、永康市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殘障津貼入帳帳戶)、楊登安、楊黃銀葉、呂淑如、楊明達之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是債務人除本身開支外,尚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第1期至第84期),酌留自身與子女及父母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24,447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及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25,414元【9,829+(6,834×3÷2)+《(6,834×2-3,000)÷2》=25,414】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依長子楊士霆成年之時點,將扶養費用以清償債務,規劃階段式之還款方案,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且同意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用以清償債務,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觀之本件債務人所陳報每月之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僅為24,447元,已將自身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且債務人並無自用住宅,須租屋居住,每月尚須支出租金3,555元(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實已展現最大誠意,竭力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2項所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第1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6,500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0,000元││(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新台幣188,235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部分:││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通知執行法院,為相關之處置(含撤銷原扣││押執行命令,並通知第三人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於領取款項後,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3,104,382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1,814,235元。││5、清償成數:58.4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84期│第85~96期│已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一│台北富邦商業│879,153│28.32%│4,673│5,664│53,308│││銀行││││││├──┼──────┼─────┼────┼────┼─────┼─────┤│二│國泰世華商業│228,312│7.36%│1,214│1,472│13,854│││銀行││││││├──┼──────┼─────┼────┼────┼─────┼─────┤│三│遠東國際商業│141,614│4.56%│752│912│8,584│││銀行││││││├──┼──────┼─────┼────┼────┼─────┼─────┤│││四│中國信託商業│212,689│6.85%│1,130│1,370│12,894│││銀行││││││├──┼──────┼─────┼────┼────┼─────┼─────┤│五│萬榮行銷股份│408,953│13.17%│2,173│2,634│24,791│││有限公司││││││├──┼──────┼─────┼────┼────┼─────┼─────┤│六│元大商業銀行│303,007│9.76%│1,610│1,952│18,372│├──┼──────┼─────┼────┼────┼─────┼─────┤│七│大眾商業銀行│178,654│5.76%│951│1,152│10,842│├──┼──────┼─────┼────┼────┼─────┼─────┤│八│良京實業股份│552,000│17.78%│2,934│3,556│33,468│││有限公司││││││├──┼──────┼─────┼────┼────┼─────┼─────┤│九│楊鳳綺│200,000│6.44%│1,063│1,288│12,122│├──┴──────┼─────┼────┼────┼─────┼─────┤│合計│3,104,382│100%│16,500│20,000│188,235│└─────────┴─────┴────┴────┴─────┴─────┘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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