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夏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夏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輕度智能障礙之人,對於社會規範之對錯判斷,顯較正常人低落,且其父母各領有肢體障礙、輕度智能障礙,家庭之經濟環境背景,為中低收入戶,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台中縣外埔鄉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在卷可查,是其父母之身心狀況、經濟能力,均不佳,屬於社會弱勢之人,對被告難以提供適當之特殊教育及安穩生活環境,在上開環境成長加上智能有障礙,純以刑罰苛責自非公允,加以被告竊取之金額僅新臺幣90元,危害程度輕微,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