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238號聲請人( 甘沅 右即債務人)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協商成立後,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亦請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正本。│├───────────────────────────┤│㈢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預納郵費新臺幣84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