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信雄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111年度岡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7,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