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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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秀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3,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