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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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法定代理人廖惠瑛
法定代理人 廖書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 律師
楊昀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4,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