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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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告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惠瑛

被告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 律師

楊昀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4,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昀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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