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67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被告 康勇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2月8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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