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67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被告 康勇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2月8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