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字第1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月30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0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0日
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之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095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
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