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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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19號
上訴人 廖芝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宗顯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店簡字第131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8,165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78,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