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409號
反訴原告 陳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業於民國109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反
訴原告即被告於109年7月8日始具狀提起反訴,有本院收
狀戳章在卷可稽,本訴言詞辯論已終結,且未記載反訴被告
,形式上難認對合一確定之人提起,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反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