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3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卞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