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債權人 李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釧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謊稱取得獨家專利測色儀,使債權人陷於錯誤向債權人購買該測色儀,為此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云云。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匯款紀錄,已繳款金額共計94,244元,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268,000元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