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JANMAOINDUSTRIESCO.,LTD.法定代理人 涂妙麒 債務人進貿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涂妙麒債務人 涂劉榮妹
涂逸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參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伍拾肆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美金肆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肆拾伍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債務人進貿實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雖尚未向法院聲請呈報清算人,然其股東會有選任涂妙麒為清算人,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進貿實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附卷為憑,是債務人進貿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涂妙麒,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