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婉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受讓金額新臺幣26,636元已包含本金、利息及費用,請釋明為何逕以該金額為計息本金?受讓債權中,本金、利息(含計息期間及利率)及費用金額各為何?並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應以扣除利息、費用之金額為本金)。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