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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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0號再審原告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董建華 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再審被告 莊翠雲
陳官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傅美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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