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 黃光雄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繆籃蘋 律師
黃喬詮 律師被告 康秀雄
黃萬逢
號4樓 黃薈莉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被告 黃一正 訴訟代理人黃盧嫣
樓被告 康明德 訴訟代理人康黃金月
樓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康明維 被告 施涵覺
施瀚婷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瓊 被告 林燕萍
劉穎穎 吳宗裕 受告知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受告知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受告知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受告知人 吳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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