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 黃光雄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繆籃蘋 律師
黃喬詮 律師被告 康秀雄
樓 黃萬逢
號4樓 黃薈莉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被告 黃一正 訴訟代理人黃盧嫣
樓被告 康明德 訴訟代理人康黃金月
樓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康明維 被告 施涵覺
施瀚婷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瓊 被告 林燕萍
號 劉穎穎 吳宗裕 受告知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受告知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受告知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受告知人 吳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