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27號原告中華聯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法定代理人 周一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兩造簽定之空軍管理資訊系統95年度維護合約第17條第3項
約定:「、、雙方當事人合意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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