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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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上字第3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143號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55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理由係以:伊認罪,但伊所領的錢都用在 金永泉 身上云云。經查,本件犯行業經被告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坦認不諱,且被告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所領用的金錢有適當之運用於被害人金永泉身上,從而,被告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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