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1288號、98年度執聲字第3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沙簡字第415號、第475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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