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
生前住南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五六號、九十六年度執他字第四六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各零點壹壹玖肆公克、零點零玖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前經鈞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九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茲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一一九四公克、○.
○九八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