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友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