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其起訴狀所載之聲明有二,其一為命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其二為請求被告應於本件判決書影本發送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社區每戶住戶各1份或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公告於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社區5處公告欄1個月。是原告第1項聲明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1,000元裁判費;第2項聲明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3,000元裁判費,併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賴榮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