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樹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樹界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樹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0年3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案之事實,復有該判決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審訊、執行之虞,自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