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素華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0,259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應徵上
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