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肊凜
代 理 人 林怡君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江秀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9年
度花簡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
以其與相對人江秀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提出審查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參,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