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吳秉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判決如附表所示部分,核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
誤,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㈠原判決第1頁第1行將「簡易判決」誤載為「裁定」。
㈡原判決主文第2項漏載原告業已聲明之「自民國104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計算之利息」。
附表
㈠原判決第1頁第1行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簡易判決」。
㈡原判決主文第2項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及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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