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王綉線
兼訴訟代理 魏世萍
人
被 告 洪靜芝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王綉線
兼訴訟代理 魏世萍
人
被 告 洪靜芝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