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王綉線
兼訴訟代理  魏世萍

被   告  洪靜芝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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