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麻藥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以九0矯字第0三八一三一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0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