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25號抗告人 陳羨青 相對人 鄭怡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抵押權於伊,擔保其與第三人天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天郁公司)、 馮振義 (下稱抗告人等3人)對伊所負債務,經合法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抗告人等3人同日共同簽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向伊借款1,2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債權),另由天郁公司、馮振義簽發面額1,500萬元,抗告人背書之本票
1紙(下稱系爭本票),用為系爭借款擔保。詎系爭借款屆期後,因相對人馮振義無力兌付其用以清償之支票,乃由伊籌款代付,伊即未受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馮振義於106年9月29日向相對人借款1,20
0萬元,因馮振義告知伊僅需擔保3月或更短期間,伊基於信任關係,乃與之共同簽署系爭借據。因相對人代理人即第三人 林明賢 要求,伊等乃於系爭借據填載借款金額1,500萬元,共同簽發或背書面額1,500萬元之系爭本票;伊並設定最高限額1,500萬元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相對人,相對人於翌日透過林明賢匯款904萬元(借款1,200萬元-前期借款200萬元-手續費5%即60萬元-預扣頭期利息3%即36萬元=904萬元)。嗣相對人受領票載發票日同年10月28日、11月28日、同年12月28日(嗣延票至107年1月10日)之支票3紙,經兌現後依序受償本息36萬元、36萬元、1,200萬元,至此系爭借款業已全部清償完畢。詎伊於同年3月間,竟收受准系爭本票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經詢問馮振義後,乃獲知茲係其於同年1月10日再向相對人借款之款項(下稱訟爭借款)。惟則,系爭借款確已清償完畢,訟爭借款為別於系爭借款之新債權債務關係,與系爭借款、系爭本票、系爭不動產均無關聯,依民法第160條規定,系爭借據已無效,則伊與相對人間應無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當無理由,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茲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記謄本、系爭本票、授權書為證(本院卷第6至14頁),另有系爭借據附卷可參(本院卷第51頁),原裁定依相對人所提文件為形式之審查,准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雖以:系爭借款僅有1,200萬元,業已全部清償完畢,系爭借據亦已失效;而系爭本票遭相對人挪用作為訟爭借款之擔保,與伊無涉;又伊遭代書第三人 江文杰 欺瞞,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存續期間,訟爭借款非在擔保範圍;且相對人、林明賢係專業借款人,故意欺壓無辜百姓,利息過高等語置辯,惟茲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當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以故,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萬華區│龍山│一│25-1│建│250.00│10000分之850│└──┴───┴────┴───┴───┴──────┴─┴─────┴───────┘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築材料及房├─────┬──────┤││││建物門牌│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臺北市萬華│臺北市萬華區│5層鋼筋混凝│2層:98.81│陽台:10.21│全部○○○區○○段一│龍山段一小段│土造├─────┴──────┤│││小段1771建│25-1地號││總面積:109.02││││號│------------│││││││臺北市萬華區│││││││西昌街193之│││││││2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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