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致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