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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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15號上訴人 吳青宜 上列上訴人與 侯文超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5,01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55,85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