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常聞 選任辯護人 余岳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常聞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趙常聞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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