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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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4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全環保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李義欽代表人上一被告 陳稚平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 鍾坤璋 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街○○○巷○號5樓 呂憲良 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葉俊昌 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李柏龍 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巷○○號10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