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國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貿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聯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椰順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國貿字第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