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本件原告與被告 王莉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王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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