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