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0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919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6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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