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公訴人於偵查中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後,被告業獲釋放,有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查(96年度偵字第27155號卷第41頁背面)。次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故未到,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無回應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傳票及其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附卷可稽,另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其確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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