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清 和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朝宏 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依照不服的程度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得前往法院繳費處試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完成上述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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