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芸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慧芸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慧芸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毀壞公務員職務上
掌管之物,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426號被告林慧芸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慧芸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凌晨4時許,因涉嫌竊盜案件,為警依法拘留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候詢室時,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意,徒手毀損由該分局公務員管領之候詢室內馬桶椅上之折疊木板及監視器(含線路),致使上開物品喪失效用(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發覺並調閱尚留存之部分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慧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翻拍照片及刑案蒐證照片各1份存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檢察官黃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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