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7號聲請人 鍾正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琳 相對人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梓育 相對人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9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鍾正國,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455,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848元,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診斷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影本、醫療收據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