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 管清 源相對人 許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聲請人已另行具狀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爰聲請於該再審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112年度司執字第162540號)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又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裁定駁回,此有該案卷宗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雅婷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