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清泉上列聲請人因對抗告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前經本院於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聲字第504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049號裁定1份及該案卷宗後查核無訛,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之罪,於106年2月14日再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依前揭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從而,受刑人抗告指摘本院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更正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3日│104年5月23日│104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3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105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105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509號│105年度執字第4510號│105年度執字第4698號││├───────────┴───────────┴───────────┤││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3日│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3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2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2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2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2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9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是│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699號│105年度執字第5521號│105年度執字第5522號││├───────────┴───────────┴───────────┤││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日│105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0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8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8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844號│105年度執字第14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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